抗战时期的中国财政
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财政挑战。为了应对战争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政府不得不将财政政策调整为战时模式,以支持军事需求和维持国家的基本运作。1战时财政政策的实施1937年,面对全面抗日战争的爆发,国民政府为了支持战争需求,确保国家财政稳定,通过了《总动员计划大纲》,实施了一系列战时财政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改进旧税、举办新税、发行公债等,旨在增加财政收入以应对战争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1、改进旧税为了鼓励战时必需品的进口,国民政府对某些必需品实行了减税或免税政策。例如,洋米、汽油、柴油、救护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全免进口关税。对于非必需的奢侈品,则实行禁控,必须凭进口特许证方得输入。同时,为了鼓励出口,对于由专门国营机关统一收购外销的货物,如矿产品、桐油、茶叶、猪鬃、羊毛、蚕丝等,以及经规定由商人向国家银行结售外汇的出口商品,如肠衣、羽毛、皮革、子仁、木材、麻类等,凭准运单或银行结汇证明书,由海关验放,豁免出口税。1941年9月起,国民政府将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以适应物价上涨的情况,增加盐税收入。抗战爆发后,对于战区、沦陷区的工厂已经无法如前征税。自1938年4月起,对于内运应纳统税均由第一道统税机关进行查验补收;没有统税机关的情况下,则由海关代征统税。在统税征收科目方面有所增加,如1940年12月开征糖类统税,课税对象包括国制和进口糖类,税目有七种,即红糖、桔糖、白糖、冰糖、方糖块糖、糖精以及其他经财部核定之糖类,征收税率均课统税15%。直接税,包括印花税、所得税、利得税和遗产税。印花税战前已经开征,抗战时期决定将现行印花税率加倍征收。所得税战前仅开征了该税目中第二类的薪给报酬所得以及第三类的公债利息所得。1938年之后,开始计征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和第三类存款利息所得。另外1938年7月1日起计征过分利得税,征收对象范围为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二千元以上之营利事业,官商合办之营利事业及一时营利事业,其利得超过资本额百分之十五者;财产租赁之利得超过其财产价额百分之十二者。税率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不等。随着战争进展,沦陷区和战区实际上难以维持正常的农业生产和田赋征收,于是国民政府于1939年9月颁行《战区土地租税减免及耕地荒废之救济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为已沦陷为敌人控制之地区,赋税暂行豁免;沦陷地方经过克复,或游击队武力控制,能行使政权之地区,土地赋税及附加税,应予减征,以不超过原税额50%为原则;又田租应予减低,承租人应缴之佃租以不超过原额三分之二为原则。2、设立新税战时消费税,1941年国民政府第三次财政会议决定,将各省市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它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费一律裁撤,另行举办战时消费税,统一对货物的征税。1942年4月15日起在全国施行。其纳税对象为“在国内运销之货物,除法令另有规定者”。税率为四级:普通日用品百分之五、非必需品百分之十、半奢侈品百分之十五、奢侈品百分之二十五。计税税目为国货245项,洋货168项。从1942年4月至1945年1月,共征收税款法币35亿余元。1945年1月奉命裁撤。战时利得税,1938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了《非常时期过分得利税条例》,针对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二千元以上之营利事业,官商合办之营利事业及一时营利事业,其利得超过资本额百分之十五者;财产租赁之利得超过其财产价额百分之十二者,实行征税。税率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不等,但对战区迁入内地之工厂及因战事受有重大损失之营业,经查明属实者,应暂予免税。遗产税,1938年10月,南京国民党政权正式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的开征,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是近代中国税制现代化的一大标志。1940年国民党政权开征遗产税,首年征收额远低预算,实际税收只有1900元,与国民政府遗产税收入预算200万元的目标相比,不足预算千分之一。1941年,各地直接税局查征遗产税的案件数量,全年征收的遗产税虽然超过20万元,但仍不足预算的4%。3、发行公债在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了筹集战争资金,采取了大量发行内债和外债的措施。国民政府在战争期间发行了多种类型的内债,包括国防公债、建设公债、赈济公债等。例如,1937年8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救国公债条例》,宣布发行公债5亿元,这是全面抗战爆发后的第一笔内债。救国公债的发行特点是可以用现金或有价物品认购,没有指定具体的还本付息基金,而是由财政部在国库税收项下指拨。此外,国民政府还发行了非法币内债,如1938年的金公债,这是抗战时期第一笔非法币内债,其目的是收换民间和海外侨胞所持的金类、外币、外汇及国外有价证券。这些内债的发行对抗战初期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较大的意义,据统计,1937年至1941年国民政府财政总支出约为213.48亿元,其中46.7%是通过举借内债得以实现的。国民政府在战争期间也积极举借外债,以解决外汇短缺问题。外债的来源包括苏联、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例如,1938年至1941年间,国民政府向苏联政府举借了5次借款,总金额为30638.5万美元;向美国政府借款5280万美元;向英国借款3200万英镑。这些外债对于弥补财政赤字,筹措抗战经费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总共举借外债32款,这些外债的条件都是相当优惠,如向苏联的借款是易货借款,即用中国钨、锑、锡、桐油、丝绸和茶叶等农产品换取苏联的工业品和设备以及军需品。2
财政系统改革
1941年,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确实提出了改进财政系统的要求,并将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财政效率,更好地适应抗战时期的特殊需求。在国家财政方面,国民政府加强了对主要税收的控制,包括关税、盐税、货物税等。在自治财政方面,国民政府将田赋、营业税等原属省(市)级财政收入的税种纳入国家税,使得国家税与地方税的权重更加失衡。这一措施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受到限制,但也是为了集中全国财力进行抗战的需要。1、征收实物田赋1941年4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决定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整顿征收,以适应抗战需要;而且中央为适应战时需要,得依各地生产交通状况,将田赋之一部或全部,征收实物。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田赋征实成为中央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为了应对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期间采取了将田赋征收实物的政策,以粮食为主要征收对象,这一措施对于支持军粮供应起到了重要作用。1938年4月,国民政府颁行《各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纲》,开始在各地贱价征购粮食,并随田赋征实与田赋等额办理粮食征购。1939年和1940年,由于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特别是粮价的急剧上涨,山西、福建等省的地方政府先后将田赋改按战前粮价折征实物,其他省份也相继仿行。到了1941年7月,国民政府进一步明确,田赋征收一律改成实物,按照当年田赋正附税额法币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或小麦1斗5升。1942年,这一折征标准被提高到每元税款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斗8升。此外,产棉地区也开始实行折征棉花,每元税额折征皮棉5斤,对棉纱、麦粉统税也改征实物。1944年,糖类也被纳入实物征收范围。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国民政府能够通过田赋征实获得大量粮食,以满足军粮需求和部分民食供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的财政困难,并为坚持抗战提供了物质支持。然而,这些措施也给农民尤其是佃农带来了额外的负担,因为他们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数量交纳粮食,而这些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导致他们的实际收入减少。2、专卖制度为了应对战争带来的经济压力和货币贬值问题,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增加财政收入,其中包括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政策。这些商品包括盐、糖、烟、火柴等,政府通过控制这些商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有效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1942年,国民政府推行了政府专卖制,颁布了《盐专卖暂行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盐的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等环节,确保了盐业的有序运营和国家对盐资源的控制。《盐专卖暂行条例》分为通则、产制、收购、运输、销售、罚则、附则等7章55条,确立了盐的专卖权属于国民政府,并由财政部盐务总局具体执行。条例规定,所有盐的生产必须经过政府许可,制盐人所产之盐需缴存政府指定的仓坨,并由政府核定收购价格。盐的质量标准由财政部规定,不合格的盐需改制或销毁。盐的运输由盐专卖机关办理,销售则由政府在各集散地设立盐仓,就仓发售。此外,条例还规定了食盐的配销量以按人口计算为原则,并在必要时由政府限定,凭证计口授盐。盐专卖政策的实施,对于保证后方民食、前方军用、充裕战时财政收效甚著。它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还用于稳定市场价格和保障军需民用。通过这一政策,国民政府能够更好地控制盐资源,确保了战时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军队的物资供应,同时也为抗战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支持。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了确保食糖供应并增加财政收入,于1942年2月开始在川康区实施食糖专卖政策,并逐步扩展到粤桂、闽赣等地区。这一政策的核心是通过《战时食糖专卖条例》等法规,对食糖的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进行统一管理。食糖专卖的实施,首先是为了确保军需民用的食糖供应。由于战争导致交通困难和物资短缺,食糖作为重要的军需民用物资,其供应的稳定性对维持战时经济和民众生活至关重要。其次,食糖专卖也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通过专卖制度,政府能够控制食糖的价格和销售,从而在专卖价格中获得独占利润,以支持战争经费的需求。在实施过程中,食糖专卖局负责食糖的收购、运输和销售,而生产则仍由民间进行。政府通过核定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了食糖价格的稳定,并防止了市场操纵和囤积居奇的行为。同时,食糖专卖还有助于防止食糖资源流向敌占区,确保了战略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食糖专卖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了一系列挑战。一些地区的糖商因为专卖局的垄断而难以获得合理利润,导致他们通过走私食糖来牟取暴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专卖政策的效果。为了应对走私问题,食糖专卖局采取了一系列缉私措施,包括加强边境检查、提高缉私效率和打击走私行为。国民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保障军需民用,对烟类商品实施了专卖政策。1942年5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了《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并在川康、鄂西地区首先实施,随后逐步扩展到其他地区。这一政策的核心是通过政府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严格控制,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根据《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的规定,烟叶种植由专卖局指定区域,生产者需报请专卖局核准登记,并申请生产所用贷款,所产烟叶由专卖局按分段规定价格收购。卷烟生产方面,除了国家设厂外,商人设制造厂也需报专卖局核准登记,产品全部缴由专卖局收购。卷烟用纸和制烟机械的制造、购运、贮存也需报专卖局核准并报财政部。运销方面,专卖局购入的烟叶和烟制品按各地需要自行配运,烟类承销商、零售商需经专卖局核准登记并给与凭照。烟类专卖政策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由于战时环境恶劣,运输困难,加之政府财力有限,无法将烟草及其制品全部收购起来再分配发卖。此外,手工小卷烟厂遍布各地,政府难以集中管理。专卖管理的严格性导致私运私销及偷漏等各种烟案层出不穷,专卖局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缉私措施,以打击走私行为。战时烟类专卖历时两年多,共征收专卖利益约1928188479元(含薰烟叶专卖利益在内)。然而,由于官僚集团内部矛盾激化和专卖体制本身遇到的困难,1945年初,国民政府不得不调整税制,简化机构,废止专卖体制,改征统税。1942年5月,国民政府在川康黔地区开始实施火柴专卖,随后这一政策扩展到其他省份。《战时火柴专卖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火柴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根据《战时火柴专卖暂行条例》的规定,火柴的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均由政府进行控制。生产者需要向专卖局申请许可,并且所生产的火柴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给专卖局。专卖局负责火柴的收购和运输,并在各地设立销售点,以确保火柴的供应和价格的稳定。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市场上的投机行为,确保火柴这一必需品能够公平地分配给民众。专卖政策的实施,对于增加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控制火柴的生产和销售,政府能够从每盒火柴的销售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这一政策也有助于稳定火柴的市场价格,防止因战争引起的通货膨胀导致火柴价格飙升,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然而,专卖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由于战争导致的运输困难和生产成本的上升,政府需要不断调整火柴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以确保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此外,专卖政策的实施也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和管理成本,这对于当时的国民政府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3
财政支出货币化
在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了应对战争带来的巨大财政压力,不得不采取增发货币的措施。这一政策虽然在短期内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但长期来看,却引发了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战争导致国民政府控制区域的税收大幅减少。原本依赖的关税、盐税和统税等主要税收来源因沿海地区的沦陷而受到严重冲击。据统计,1939年度国民政府的税收大约只有4.3亿元,与1936年度的10.41亿元相比,减少了约60%。与此同时,军费需求却在不断增加,1939年的军费需求高达16亿元。在无法开辟新的财源的情况下,国民政府不得不通过增发法币来弥补财政赤字。1937年6,法币发行量仅为14亿元,到了1942年法币发行量增加到249亿多元。但到了1945年8月日本投降时,法币发行量已激增至5569亿元,这是战前发行量的约400倍。随着法币发行量的增加,通货膨胀现象日益严重。从1942年初至1945年底,法币发行量增加了10168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10%。到了1945年底,法币的发行量比1937年6月增加了730.8倍,平均每月增长率为6.7%。这种高速的货币发行和通货膨胀导致法币的购买力急剧下降。例如,100元法币在1937年可购买一头耕牛或两头黄牛,而到了1945年,只能购买两个鸡蛋。这种剧烈的通货膨胀使得法币的购买力急剧下降,物价飞涨成为民国最后几年中的时代特征。广大民众已到了生计无着、衣食不保的地步,甚至连知识精英也一下子跌入生活的低谷。例如,大学教授的月薪在抗战前是400-600元,而到了1948年6月份,大学教师月工资“涨”到了500万元,但这样的收入却只能购买半石米,连自己的口粮都无法维持。随着法币的不断贬值,物价普遍上涨,民众的生活成本大幅增加。在战争胜利前几年,通胀情况尤为严重,商品价格上涨,粮食价格甚至一天之内就能翻上十倍。这种通货膨胀不仅削弱了民众的购买力,也对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在抗战胜利后,由于法币的信用已经丧失,国民政府不得不进行货币改革,以金圆券取代法币,但这一措施也未能有效遏制通货膨胀的趋势。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