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票,是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或被授权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印制、发放的,可凭此在社会一定范围内购粮、取粮、用粮的纸片式指标凭证。我国是个以农立国的大国,同时也是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因此可以说,中国的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华夏子孙与贫穷、饥饿的抗争史。而如何战胜灾荒、消除饥饿则一直是困饶历朝历代的头等大事。在农业生产力落后、粮食供求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如何将有限的粮食和食物合理配置给国民,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印制、发行粮票并在社会各阶层广泛使用粮票,让粮票充当食物供求矛盾的调节器、减压阀,则成为一种最佳选择。 在我国,粮票的印制、发行和使用有着上千年的历史。自古以来,包括河南大部分地区在内的黄河流域便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也就是说,最具中国特色的粮票文化在河南这个古老省份无疑便能体现出其凝重、辉煌的一面。因此,探讨粮票文化在河南的起源、发展、演变的来龙去脉,从历史的长河去考察、透视粮票的文化痕迹,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中国的粮票文化发源于河南 粮票的发行和使用,在河南的历史最为悠久。据有关史书记载,作为古代粮票的雏形,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便出现了一种用竹片作成的形如令箭的竹签,叫“粮签”,当时,诸侯王公领用生活口粮时,要凭国君发给的这种“粮签”,到粮库领取米粟。《史记·孝文本纪》中曾有记载,“汉旧仪,铜虎符发兵,长六寸,竹使符出入征发。”这种充当领粮凭证的粮签,无疑便是我国最早的供给粮票。因当时纸张尚未出现,粮票的质材自然便首选竹片。而这种与当今粮票有着相同用途的“粮签”,当时就出现在中原大地的伊水附近,即河南西部的河洛地区。因此可以说,中国最早的粮票出现在河南。 到了汉代,朝廷在九卿中专门设立治粟内吏,来掌管国家的租税钱粮,包括制发各种田赋票证。当时,“有事军及下县者”,均由国家统一供给“廪食”,官府分月按人供应口粮,并且记入“食者籍”。这里的“廪食”即生活口粮,而“食者籍”则类似于我们今天用的粮本。因当时汉王朝的首都在洛阳,因此,这种我国最早的“粮本”,无疑便出现在洛阳。汉代的官吏食禄根据官职的高低,享受不同的标准,共计八等十五级,官职越大,俸禄越高。丞相俸禄万石,郡守二千石,县令三百石至五百石,乡、亭长一百石。这便构成了不同供应标准的“食者籍”,而且,还从洛阳向全国普及。 到了宋代,我国的粮食票券的发行使用就比较广泛了,其性能也逐步接近于今天的粮票。例如,在粮食“入中”和“折中”贸易活动中出现的“要券”、在内地军士中使用的“熟券”和在边境卫戊军士中使用的“生券”等,均属比较规范的粮食票券。这里的“要券”是指官府发给其招募的运粮商人的一种代金券,又称“交引”。有多种形式,其形状类似于我国最早的纸币“交子”。贩粮商人根据所运粮食的数量领取不同的“要券”,持此券可以到京师开封或东南各地,换取食盐、缗钱以及香药宝货等抵其粮款;“生券”、“熟券”则是在宋朝军队里使用的两种票券,类似于今天的军用粮票。“生券”和“熟券”
的主要区别是使用对象和供给标准不同。“生券”主要用于边境卫戍军士,“熟券”则用于内地军士。“生券”领取的军粮比“熟券”要多一些。由于北宋王朝定都汴京长达167年之久,而当时的“汴京”就是今天的河南开封,所以可以说,这些代表中国粮票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宋代粮票,同时也是构成河南粮票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中国最早的荒政粮票现存于河南
“荒”是指灾荒、饥荒;“政”是指国家某一部门管理的业务。荒政粮票,顾名思义,就是在灾荒年间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印制、发放的用于救济灾民的粮票。俗称“救灾粮票”或“赈灾粮票”。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对饥荒的解释有好多种。如《榖梁传》说:“五谷不升为大饥;一谷不升谓之兼;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康;五谷不升谓之大侵。”《墨子》说:“一谷不收谓之馑;二谷不收谓之旱;三谷不收谓之凶;四谷不收谓之溃;五谷不收谓之饥谨。”《穀梁》所谓“大饥”“大侵”,《墨子》所谓“饥谨”指的都是大饥荒。所谓“五谷”,一般是指“黍、稷、菽、麦、稻”,这里泛指为人类主要食物的谷类。所谓“灾荒”,是指由于自然界的破坏力对人类生活的打击超过了人类的抵抗力而引起的损害;在阶级社会里,则是由于人和人的社会关系的失调而引起的人对自然条件控制的失败所招致的社会物资生活上的损害和破坏。而救荒就是人们为防止或挽救因灾害而招致社会物资生活破坏的一切防护性的活动。印发荒政粮票是其中重要的防护性活动之一。目前,我国的荒政事务,属各级民政部门所管辖。
战国时期,赈济的事例就比较普遍了,赈济对象也很广泛,方式更是多种多样。许多赈济方式如调粟、赈粥、放贷等,一直沿用到当代。而这些赈济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会不约而同地采用一种木(竹)质或纸质凭证,以便于记数和管理。这种在调粟、赈粥、放贷等荒政措施的实施过程中使用的木质或指质凭证,便是最早的救灾粮票,即荒政粮票。这些粮票有调粟票、粥票、红帖等。
汉代以后,调粟的议论日益系统化,并且具体化。后来,便出现调粟票。如清代屈成霖说言:“平粜法,先察城乡富户某某存米若干,共有余米若干,每日共应需食米若干。结有成数,将各富户均匀。酌定若干日派拨附近贫民若干户,每户计口日食米若干升,先给一票,临籴执验,戳以日记,以杜复籴。派拨既定,各以张一榜文,使众共知。或有官廪平粜,亦应分拨城乡富户,画一定价,依照前式,归还库帑,官乃不次巡查。急公者多方奖劳,违玩者立法纠惩。如此,则规避、捏报、私贩、冒籴、拥挤、复籴等弊,一概尽除。”(《荒政辑要》)这里,不仅发放、使用了粮票(“先给一票”),还明确规定了粮票的使用办法和程序,以及使用粮票的科学性。从中可看出,该票是按户发放的,根据每户人口的多少,确定每天所需的粮食数量,发给粮票,凭票购买粮食。购粮时要经过核对验票,然后在票上盖一日期戳记,表示该票已用过,不得再用。灾荒期间,调粟票的使用,有效地避免了灾民购买救济粮中的谎报、冒领、拥挤、重复购粮、粮食走私等弊端。
粥票是赈灾中施粥措施实施中的产物。施粥,或曰煮赈,又叫赈粥,从战国时期即已出现。据史料记载,当时,齐国大饥,黔敖在路边设饭食施予饥民。另据《礼记·檀弓》记载,卫国发生凶饥,公叔文子“为粥与国之饥者”。这是最早的施粥记载。自汉代起,施粥成为救灾的普遍措施。施粥者,既有政府,又有地方富户,还有民间组织。其优点一是施与面广,不分男女老幼,皆可获得;二是救济的时间长,一般每日两次,用米不多。到了明代,施粥的制度愈加完善,一遇灾荒,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粥厂,经理赈粥事务,很有实效。清代赈粥仍以设厂为主,为克服积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发给粥签或粥票,凭签或凭票给粥,男女分拨设棚相隔等,粥厂秩序有所改善。
施粥法一直沿用到民国时期。民国29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不同程度的旱灾。浙江黄岩粮荒奇重,“以每石15元平粜积谷5000石度荒;在西部山区、半山区对断炊灾民,除发积谷平粜外,并由民食调剂会向三门、温岭、玉环等县采购薯丝,廉价接济民食。次年又举办三期施粥,领取粥票人口大口6393人,小口2075人,折发米标准为大口2合、小口1合,共施粥米742石”(见《黄岩县粮食志》)。同年,全国最大的城市上海也出现重大灾情,加之周边的安徽、江苏、浙江等地灾民纷纷涌向上海,使上海市救灾工作困难重重。面对成群结队、嗷嗷待哺的灾民,上海佛教同仁会慷慨解囊,代政府为灾民施粥。并印制、发放带有编号的施粥票,灾民凭票可领取“白粥壹碗”。施粥场所分布在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18条街道。同年,在湖北汉阳东门敬节堂内,同愿实济会也印制、发放救灾米票,救济当地饥民。饥民凭此票可获得米二升、蠶豆(即蚕豆)三升。这是迄今遗留下来为数不多的粥票中的两种。
红帖,是领取“红帖粮”的凭证。“红帖粮”是元代政府救济灾民的一种专用粮,这种救灾模式一直沿用到清代。元代时,各种自然灾害仍很频繁,使得官府经常“发官廪赈粜”(即政府低价卖米给老百姓)、“岁以为常”,每年通过大运河及海运的米多达七八百万石。据《内蒙古粮食志》和《北京市粮食志》记载,成宗元贞元年(公元1295年)曾设“肆所30处,发粮7万余石件价赈粜”,后每年所粜增至50万余石。在赈粜中屡屡发生“豪强巧取多收,贫民不能周给”现象,于是,自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开始实行“红帖粮法”,形成新的救灾模式。按这种模式,整个救灾过程有以下几个程序:(1)报灾。灾荒发生后,层层上报;(2)勘灾。官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派人深入灾区实地勘察,了解详细情况;(3)审户。即核实灾民户口,划分极贫和次贫等级,以备减免赋税和发放救济粮;(4)发赈。在审户的基础上按户给付,极贫无论人口大小多寡,全部发给;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其少壮丁男力能佣工谋生的酌情给付。元代“红帖粮”的标准为:每月大口给粮3斗,小口减半,使饥民有维持生活的保障。赈米的发放,有一日或三日一领,也有半月或一月一给。价格“视赈粜之值三分常减其一”。为防止冒领,“置半印号薄文帖,各是其姓名口数,逐月对帖以给”。红帖的样式为两联,骑缝处盖有官府公章,由灾民和赈粜铺所各执一联,买粮时两联相对,验明真假。到明清时期,红帖演变为赈票。每次发赈后,于赈票上加盖第几赈放讫戳记,票仍还给灾民,留作下次领赈。赈济底册内亦加盖戳记,直至领完末赈,统一将赈票收回,上缴县府核销。
清光绪四年,在河南林县(现为林州市)曾发行使用一种“赈米照票”,由林县“姚东保甲局”于光绪四年(公元1878年)五月二十五日付给“后马村极贫住户秦群”,供该住户凭票领取赈米。“姚东”是当时林县的一个镇,“保甲局”是当时的一个行政机构。这说明当时的赈灾体系已比较完善。可喜的是,这张“赈米照票”,历经百年沧桑之后,神奇般地再现出来,完好无损地出现在郑州市的收藏品市场上,于前几年被当地一收藏家收购珍藏。这是我国目前已发现的最早的救灾粮票。
三、中国的军政粮票光大于河南
军政人员是一个国家的特殊群体,它的存在,不仅对新政权的建立和巩固能起到特殊作用,还是构成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零部件,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这部分人均显得举足轻重。因此,这部分人的生活用粮是国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军政粮票,是指专门为部队广大官兵和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印制发行的粮票。是一个国家在食物供应紧张、粮食供求尖锐情况下,为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专门为保证军政人员生活而印制、发行、使用的一种粮食供应凭证。
政府官员的粮食供给,可以通过“秩禄”表现出来。在古代,秩是指官秩,表示官位的高低;禄是指俸禄,是国家发给官吏的薪饷。秦汉时期,官秩品是以谷物多少来计算的,从万石至斗食分成若干等级。据载,西汉从万石到佐史为二十级。到曹魏时期,以九品定官级,一品至九品分为九级。南北朝时逐渐改为正从九品十八级。隋唐沿袭南北朝的秩品等级,之后其他各代亦如此。
官秩品的高低决定着俸禄的多少。汉代的官俸以谷物计算,最高秩万石月俸350斛(1斛大约等于14公斤),约4900公斤,最低秩月俸只有3.6斛,约50公斤,最高与最低相差近百倍。西晋南朝官员的俸禄多种多样,俸禄按九品分高、中、低三个阶梯。从比较固定的米、绢、绵、菜田、占田收入看,三品以上为高阶,一品官月米600斛、绢300匹、绵200斤、菜田10顷、占有田50顷,以下每级差额为月米30斛,绢100匹、绵50斤、菜田2顷、占田5顷;六品以上为中阶,七品以下为低阶,依次递减。所有官俸折合成米,一品官年收入13800斛,九品官约2300斛,相差6倍。隋代官俸以粮谷计算,正一品为900石,从八品为50石,地方州县分九等,上上州刺史年俸600石,下下县令年俸60石。除禄米外,还有职分田,京官一品给田5顷,以后每品以50亩为差。唐代官禄有职田、禄米、钱货。宋代百官的俸禄是历代封建王朝中最为优厚的。高者每月达400贯之多。除俸钱外,还有禄米,每月最高者有100石之多。前面提到的“粮签”,即是战国时期朝廷官员领取俸禄的凭证,是史料记载中最早的军政粮票。
在军粮供应方面,军队的粮食及其他用品,有专门征发的“军赋”。在春秋时代,“赋”与“税”是有区别的。“税”的性质颇与后世的“田赋”相同;“赋”则为军役与军用品征发的专名。在封建制度下,大小臣仆皆有对领主负担军役及供应军用品的义务。这个有大小臣仆对领主负担的军役及供应军用品义务的“赋”,是“军赋”,而不是后世的“田赋”。以后经过不断的发展变化,才逐渐演变为“田赋”,与“赋税”混为一谈。而“生券”和“熟券”则是至今为止文献记载中最早的军用粮票。
宋以后,作为专门用途的军政粮票至今尚未有发现,但在其他有关凭证中,可以反映出当时的军队粮秣供应情况。如清代光绪22年间(1842年)印制使用的“流单”和“扣帖”等。“流单”是清代朝廷用以核发军饷的一种凭证,而粮食供应额是当时军饷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每一张“流单”上,都清楚地列有士兵岗位、姓名及应得之食粮数等内容。“扣帖”与军用粮票相比,则更贴近了一步。不仅在形式上属于一种票证,而且内容上也更直观、更清晰,直接标明系“口粮一百一十二斤半”。
民国期间,国民党政府为了筹措军粮,维护其反动统治,从1941年起,曾在河南省境内发行有以小麦为本位的粮食库券。按当时的规定,1941年田赋正附税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产麦和杂粮区,征收等价的小麦与杂粮,河南省规定每元折征小麦一斗五升。同时,实行定价征购。征购价格按当地生产成本及产量情况酌定。这年分配河南省的征收任务为138.59万市石。8月4日,国民政府公布《1941年粮食库券条例》,规定自9月1日起,由财政部、粮食部发行稻谷库券和小麦库券,1943年起分5年平均偿还,可抵交田赋应征实物,月息5厘,亦以实物计算,利随本减。当年,河南省共发行粮食库券(小麦券)702381市石,以后每年都要发行。1942年征实标准又提高一倍,同时还规定在收粮时,加收15%捐耗;到1943年又把征购改为借购。在当时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粮食库券已成为国民政府对农民豪取强夺的一种工具。
民国粮食库券自1941年9月1日开始在河南省发行,连续几年使用,面额从大到小共有六种,分别为:一市斗、五市斗、一市石、五市石、十市石、一百市石。今天能见到的实物有一市斗、五市斗和一市石三种小面额票,均为民国三十年版。粮食库券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粮票,但却备受粮票收藏爱好者青睐,收藏热度居高不下。
军政粮票在河南的大量印发使用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这一时期,不仅粮票发行的数量和种类大大增加,而且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粮票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如今,这些粮票以及相关文献,均已成为珍贵的历史文物,被各级文博部门所珍藏。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在河南省新县成立了鄂豫皖工农民主政府,建立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在粮秣供应上,自1933年起,根据地的红军伙食费开始采用发谷票,后改为实行餐票性质的粮票制。当地政府凭粮票拨付粮食,以顶替上缴的军粮。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深入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地处中原的河南民众也积极响应。继1929年到1935年,在河南境内建立的豫东南、鄂豫皖、鄂豫陕三块根据地后,抗日战争时期,又在豫东、豫北、豫南先后建立了太行、太岳、冀鲁豫、鄂豫边、豫皖苏(水东)五块根据地。紧接着又开辟了豫西抗日根据地,使根据地面积不断扩大,直到抗日战争取得全面胜利。各根据地在发展和壮大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健全了粮食机构,印制、发行、使用了大量不同类型的粮票。不仅保证了各根据地军政人员的生活需要,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还使河南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发展成为全国解放大军进军江南的走廊和粮食供应基地。抗日战争时期河南境内各根据地的粮食供给机构和制度,是在土地革命时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进一步健全了粮食供给机构和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独立保障”的方针。粮食的筹措由最初的靠打土豪等渠道,逐步发展为“合理负担”,向根据地各抗日阶层和国民党政府等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在供给制度上,自1941年1月起,实行粮秣预决算制度,官兵待遇一律平等。1941年4月,第十八集团军供给部颁发《连队供给工作条例》,健全了基层军需工作制度。1945年初,晋冀鲁豫军区编拟了《粮秣类工作细则》,进一步健全了粮秣管理制度。1942年2月,中央军委颁发《八路军、新四军供给工作条例》,统一规定了全军的军需机构,使根据地粮秣的筹措、领发、结算和管理进一步制度化。
在军需机构的设置上,八路军大军区下设二级军区,二级军区下设军分区。一、二级军区和师、纵队的供给部设粮秣科,军分区和旅、团供给处设粮秣股。粮秣部门的工作任务是负责粮秣的筹措、分配和保管,粮秣收支的登记和统计,粮秣预算、计(决)算的编报,粮秣的运输和加工,吃粮定额的拟定,粮秣供给工作的研究等。新四军军部设有军需处,下设军实科、采购科、总务科。支队军需处下设粮秣科和军需科。1945年8月,新四军军部北移山东,统一领导山东、华中两大战略区。在山东临沂成立后勤指挥部,下设供给部。供给部下有财粮处,财粮处设有粮秣科。1941年11月,八路军总供给部的粮秣处,并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粮食厅。
各根据地党政军人员的粮食供给标准,是根据各地的经济条件、粮食来源和人民承担能力,由边区政府和军队最高供给机关共同制定。1940年前后,由于日军残酷扫荡和国民党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根据地物价迅速上涨,1941年8月20日起,执行新的供给标准。新的供给标准在菜金的定额上有所提高,当时粮票已普遍使用,相当一部分军政人员已开始带粮票出差。1942年和1943年,日军对晋冀鲁豫根据地进行更加残酷的“扫荡”,实行灭绝人性的“三光”政策,再加上连年不断的严重自然灾害,根据地经济极端困难。因此,从1943年10月起,所有部队的菜金、马料费等一律停发,由各部队自行从生产中解决。粮食标准下降。到抗战后期,特别是1944年以后,根据地物价上涨更快,在供给上遂采用货币支付与实物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即“以实物确定经费标准”,通常以小米作为制定实物的标准物。新四军没有统一的给养标准,一般由各师自定。随着根据地的巩固和大生产运动的开展,新四军的供给标准也有所提高。不同的供给标准,成为各根据地印制粮票时确定不同粮票面额的重要依据。
抗日战争时期,河南省境内各抗日根据地和边区政府印发的军政粮票以晋冀鲁豫边区粮票居多,主要有:民国31年版的晋冀鲁豫边区战时粮票、晋冀鲁豫边区米票、晋冀鲁豫边区粮食总局米票等;民国3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米票、晋冀鲁豫边区兑米票;民国33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兑米票、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兑米票;民国34年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兑米票、晋冀鲁豫边区兑米票、晋冀鲁豫边区战时军粮支票。此外,还有以下几种:(1)民国30年豫鄂边区新四军根据地粮券;(2)民国32年冀鲁豫行署临时支粮证、粮秣支付证、餐证、客饭证;(3)民国33年太岳行署战时米票;(4)民国34年冀鲁豫边区第八专署小米顿饭证;(5)民国34年太行第五专署战时兑米票等。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作战规模的不断扩大,解放区和人民解放军各级粮食供给机构曾进行过多次调整和充实。1948年5月9日,突围到晋冀鲁豫的原中原野战军一部与晋冀鲁豫野战军南下大别山部队会合,组成中原军区暨中原野战军。当时,军区供给部由军区首长直辖,下设财政处和军实处。财政处设财粮科、审计科和出纳科。从1945年8月至1946年上半年,人民解放军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统一编组了野战军。中原解放区在建立超地方性正规兵团的过程中,加强了纵队、旅(师)、团三级供给机构的建设。在纵队设供给部,旅(师)、团两级设供给处。在三级供应机构中,按业务分工并上下相对地编设财粮、军实等科股。1949年1月15日,中原野战军后勤机构改称第二野战军后勤司令部。整编后随第二野战军南进。
在供给标准上,1946-1947年期间,挺进大别山的部队和豫西、豫皖苏地区外线出击的部队,仍执行原晋冀鲁豫军区和华东军区的供给标准;处于无后方支援的作战部队,基本上靠就地取得给养解决粮秣供应问题。1948年5月,中原军区重建后,中原局和中原军区联合下发了《1948年暂行供给规定》,统一了中原地区各解放区的供给标准。其明显特点是伙食费不再以实物定量为标准,而以中州钞为本位(1948年4月由豫皖苏边区政府领导的中州农民银行发行的本币,简称中州钞。流通区域包括河南省陇海路以南部分地区、安徽省津浦路以西部分地区及湖北省长江以北部分地区)。同时还规定,上述粮、柴、料、草均向政府领取,但一律以定额借粮证兑换,不得开白条。
在豫北的晋冀鲁豫解放区,从1946年开始即对军队系统的粮秣供应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军政首长的名义下达每年的供给标准或规定。按照边区政府财办1946年的规定,部队的伙食费标准采用货币定量法。1946年4月,因战争影响,物价猛涨,边区政府决定从1946年10月起,伙食费及其他经费均以小米为计算标准,按规定的小米数量由政府按市价折发现款。1947年1月1日,晋冀鲁豫军区下发了重订的供给规定。这一办法执行到1948年上半年。1948年5月,晋冀鲁豫军区和晋察冀军区合并为华北军区,随即下达了新的供给标准。根据这些办法和标准,解放区各级政府和部队机关印制、发行、使用了大量不同类型的粮票。这些粮票有几个明显特点:一是根据季节的不同,大多数的粮票均划分为麦粮票和秋粮票两种。麦粮票为小麦票或麦票(兑麦票),在每年麦收后到秋收前使用,秋粮票为小米票或米票(兑米票),在秋收后到第二年麦收前使用;二是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粮票的使用,必须有柴票、草票、料票相配套。因在战争年代,大多情况下是自己烧火做饭,有了粮食,必须要有烧柴,才能把生米做成熟饭,所以有了粮票还必须有柴票。另外,行军作战,人要吃粮,马要喂料,战马和运输作战物资的牲畜的草料也须统筹解决,因此,就得有草票和料票。其中,草票中除了马草外,还包括人用的铺草;三是当时的粮票中,大多含有菜金,因此就不再印制专门的食用油票。这些特点在建国初期所印制的粮票中,仍能很明显地体现出来。
解放战争期间,河南省境内各解放区各级政府发行的粮票更多,种类也更复杂。当时,全省所属的113个县和3个市分别归属于冀鲁豫、太行、太岳、豫皖苏、鄂豫、豫西、桐柏等7个行署及其26个专署,根据现存粮票实物看,不仅7个行署印制有大量粮票,而且26个专署也大多印制有在本辖区使用的粮秣票。仅不同的品名就有几十种,诸如:粮票、公粮票、军用粮票、麦粮票、秋粮票、米票、战时米票、麦票、军用麦票、支麦证、麦票豆、兑米票、民兵参战支差兑米票、食米票、兑麦票、通用兑米票、通用兑麦票、公料票、兑料票、通用兑料票、饭票、餐票、餐证、柴草票、柴草证、公柴票、兑柴票、公草票、烧草票、铺草票、借粮证、预借粮证、麦粮支付证、公草支拨证等等。
据不完全统计,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河南省境内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边区政府发行使用的各种粮票,达千余种,遗留至今天的也有数百种。这些粮票,是构成中国粮票文化极其重要的内容。
1949年3月,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在开封成立,5月和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平原省人民政府先后成立,冀鲁豫、太行、太岳、豫皖苏、鄂豫、豫西、桐柏等7个行署和26个专署相继撤销。全省重新建立了13个专署、4个省辖市、9个专辖市及112个县,各级粮食部门也相继建立起来。这样,河南省的粮票印制发行和使用才逐步统一和规范起来。
1955年4月,国家粮食部经过在河北邯郸进行粮票试点达半年之久后,专门就粮食供应票证的名称问题,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各地代表参照过去解放区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印发使用粮票的一些做法,提出了不少建议。有的主张叫“粮券”,有的主张叫“购粮票”,有的主张叫“供应票”,有的主张叫“米票”。河南省的代表从如何使名称能更加“简明、确切、适应面广和顺口”考虑,主张叫“粮票”。最后被会议采纳,决定“全国性的票证由中央统一印制,用‘粮票’这一名称,地方性的票证暂不作统一规定。”
从此开始,全国通用粮票和地方流动粮票在国内各地遍地开花,使整个中国进入票证经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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